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6099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何平食品店,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西110号。
经营者:丁小平,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何平食品店(经营者:丁小平)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以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