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02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家庄百事利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晋州市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陈怀斌,执行董事。
关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百事利饮品有限公司、扬州市广陵区向昌荣酒业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纠纷一案,(2018)苏1002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向昌荣酒业批发商行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石家庄百事利饮品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履行。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