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54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黄柳南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花旗村周山组。
经营者:黄柳南,男,汉族,1986年8月8日生,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揭阳市露露公主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普侨区石南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再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黄柳南百货店、揭阳市露露公主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揭阳市露露公主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揭阳市露露公主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揭阳市露露公主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