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4500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俊杰,男,199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俊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黄秋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林智足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