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243号原告:深圳市森讯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恒南路10号A栋。
法定代表人:蒋智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斌,广东深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畏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无畏路1号。
法定代表人:倪峻峰,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新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邰建国,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住所地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欣,该局局长。
原告深圳市森讯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无畏警用装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新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森讯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森讯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