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知民初1号原告:泰山石膏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
法定代表人:贾同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尚富,男,汉族,1982年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住所地商水县城章华台路。
经营者:雷东亮,男,汉族,1965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相源,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
被告: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柏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2827584Q。
法定代表人:王开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园,男,汉族,1996年12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告泰山石膏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尚富,被告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相源,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第1063238号“泰山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第6648160号“泰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商标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在第19类建材类享有“泰山”商标专用权。
原告是国家重点新型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中国建材集团旗下的骨干企业,中国最大的纸面石膏板和石膏粉生产基地,公司下辖1个工业园区、40多个分(子)公司分布于山东、河北、河南、江苏、浙江、湖北、湖南、云南、重庆、山西、陕西、辽宁、内蒙古、新疆、江西、银川、广东、四川、贵州等省(自治区)。
公司拥有资产100亿元,年石膏板生产能力18亿平方米,石膏护面纸生产能力30万吨。
公司连续十年实现了产销22%的增长速度,稳居国内同行业第一。
1997年7月28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泰山及图”商标,注册证号为1063238,核定使用商品是第19类。
在第19类纸面石膏板享有第6648160号“泰山”商标专用权。
二、原告“泰山及图”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lO年“泰山及图”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三、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和依据。
2018年3月16日,原告在被告仓库发现大量标注有“金色泰山”字样的纸面石膏板。
经投诉,商水县工商部门予以查处,现场查处“金色泰山”纸面石膏板共计1323张,现场侵权产品有合规证,经查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实施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且数量巨大、情节严重。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二被告的经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泰山”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诉。
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辩称,一、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尊重原告的知识产权,由于实际经营者文化水平较低,小学尚未毕业,加上本案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业务员介绍其公司产品时保证,其公司的产品绝对没有任何问题,直到工商部门到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查处时,经营者才知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
二、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有合法的来源渠道,且积极说出提供者,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由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
在工商部门查处时积极配合说出商品的提供者,且愿意带领原告及相关部门到进货公司进行维权。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故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故意商标侵权的依据。
三、原告诉请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承担损失赔偿5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该按照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即使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真的构成原告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的产品,侵权所得只有一两百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几百元。
而原告要求500,000元,没有任何依据,所以依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要求。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未生产销售过该案中提到的金色泰山石膏板,也未给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提供过,金色泰山也不是公司的商标,金色泰山和泰山不属于相似的商标,本案应该属于商标争议应由商标局来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原告提交了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为企业变更情况、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变更证明、第6648160号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许可使用书,用以证明:1.“泰山”商标于1997年7月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19类中的石膏板,2.“1063238”商标的所有权人为原告,3.第6648160号“泰山”注册商标权属于原告;
第二组证据为驰名商标、(2018)京行终5082号“鲁能泰山”商标撤销行政判决书、关于第13376387号“泰峰”商标无效宣告裁定、(2018)京73行初1191号“泰峰”商标撤销判决书、(2013)豫法知民终字第90号判决书,用以证明:1.原告所有的“12063238”注册商标于2010年11月1日认定为驰名商标,2.原告泰山系列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3.原告与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因泰峰商标产生过争议,华邦公司对生产销售“金色泰山”石膏板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4.原告泰山商标及字号因知名度高被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组证据为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在临沂多次侵权的证据、“金色泰山”石膏板在商水县查处材料、“金色泰山”在周口查处材料,用于证明: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侵权时间长、侵权数额大、主观恶意显著,2.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发表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没有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不能显示雷东亮建材批发部侵权时间长,侵权数额较大,主管恶意显著。
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没有异议;
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被告公司没有关系;
对第三组中的工商处罚决定书真实性没有异议,工商处罚单显示案涉产品是被告公司生产,被告公司就没有生产销售过金色泰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第三组证据中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与被告公司无关。
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提交了以下证据:纸面石膏板合格证、出货单据、调价通知函,与赵京国通话录音,证明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销售的产品是从华邦建材有限公司合法取得,其是在不知情情况下销售涉案产品;
雷东亮建材批发部业务员雷文博与华邦建材有限公司业务员赵京国的通话录音,证明涉案产品是从被告华邦建材有限公司进的。
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对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结合原告公司在华邦建材有限公司调取的相关材料,对雷东亮建材批发部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合法性无异议。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对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合格证有异议,不能确定真假性,对出货单据有异议,赵京国不是被告公司员工与被告公司没有关系,赵京国和雷东亮建材批发部销售经营行为不代表被告公司,调价通知函真实性有异议,是被告公司对外通知的谁都可以有,证据通话录音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是被告公司生产卖给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的,对通话录音真实性无法判断,赵京国不是被告公司员工,对价格表真实性有异议,被告公司没有这个价格表。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对泰山石膏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泰山石膏有限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虽然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对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提交的证据有异议,并否认赵京国系其公司员工。
但是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开伟2015年9月24日17时在蒙山公安办公室治安大队所做的笔录中认可赵京国系其公司业务员,2019年3月11日临沂市蒙山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华邦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查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财物,赵京国在现场查处证据材料上签字,且在庭审中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自认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提交的案涉价格表上的签章系其公司印章。
故本院对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第1063238号“泰山及图”注册商标于1997年7月2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石膏板,该商标于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第6648160号“泰山”注册商标于2010年10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2017年6月1日,第1063238号“泰山及图”注册商标及第6648160号“泰山”注册商标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
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
2011年12月2日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工商处字[2011]3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标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纸面石膏板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商标合法持有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为由,对王开伟进行了处罚。
2019年2月20日,商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工商强措字以常东亮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为由,决定查封了案涉“金色泰山”石膏板。
案涉“金色泰山”石膏板系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生产。
2019年3月11日,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决定查封、扣押了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的“金色泰山”石膏板。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在其产品上标注“金色泰山”商标是否侵犯了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第1063238号“泰山及图”、第6648160号“泰山”注册商标专用权;
2.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上述焦点,评析如下: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取得第1063238号“泰山及图”、第6648160号“泰山”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第1063238号“泰山及图”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未经第1063238号“泰山及图”、第6648160号“泰山”注册商标权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金色泰山”商标,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种产品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故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应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销售案涉侵犯商标权商品亦侵犯了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侵权。
关于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是否应向泰山石膏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因其对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色泰山”石膏板是否构成侵权并不知情,亦没有侵权的故意,且在庭审中,泰山石膏有限公司认为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没有责任。
故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由于泰山石膏公司没有提供其遭受损失、被告获利的相关证据,综合考虑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的生产规模、侵权情节、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以及泰山石膏公司维权过程中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8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商水县雷东亮建材批零门市部立即停止侵犯第1063238号、第66481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三、驳回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泰山石膏有限公司负担7,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