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427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义方,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小不点副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鞋塘办事处前楼下村前楼下新村B幢12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王永超。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区小不点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