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5民初4361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增群,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国章,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刘铸韵,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国章、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2019年4月25日,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