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871号 原告:福建绿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力马路**。
法定代表人:陈贻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张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任伟建小吃店,经营场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836。
经营者:任伟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店员。
被告:郯城县金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马头镇马东村 法定代表人:徐承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2902-2913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峰、张建华,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绿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任伟建小吃店、郯城县金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绿达食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绿达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任伟建小吃店、郯城县金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福建绿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