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刑更1977号罪犯许诚志,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渝0105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诚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9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提出:罪犯许诚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前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建议对罪犯许诚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许诚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许诚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诚志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