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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钱与深圳市龙岗区绿众建材厂、刘金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786号之一
案件名称刘昌钱与深圳市龙岗区绿众建材厂、刘金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昌钱;深圳市龙岗区绿众建材厂;刘金群;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786号之一 原告:刘昌钱,男,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绿众建材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永香路8巷**华熠科技大厦****。

经营人刘金群。

被告:刘金群,女,汉族,1993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刘昌钱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绿众建材厂、刘金群、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刘昌钱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昌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昌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与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20元,由原告刘昌钱负担。

原告刘昌钱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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