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7327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07212552A。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潼南区佳友办公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潼**桂林街道办事处冬雪街**,注册号500223608396123。
经营者:陈小利,身份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潼南区佳友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