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民初232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鸥海区柠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U。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嘉炜,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文天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R。
法定代表人:胡金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飞,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之君,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1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