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知民初93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
负责人:焦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震,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蛟,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县嘉诚加油站,,住所地:滑县湘江路和未来大道交叉口东北角负责人:杜秉刚。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诉被告滑县嘉诚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