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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玉康与核归堂企业直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2民初274号
案件名称元玉康与核归堂企业直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元玉康;核归堂企业直销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274号原告:元玉康,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红天,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杰,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核归堂企业直销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太平路47-1号1003。

法定代表人:王银梅。

原告元玉康与被告核归堂企业直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元玉康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元玉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元玉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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