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135号 原告:绍兴市睿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绍兴市人民东路****车间**。
法定代表人:焦祝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潮军,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上虞简单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虞光村 法定代表人:叶小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睿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上虞简单袜业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市睿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0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睿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睿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