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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孙怀照、肖伟荣、赵士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09执1287号
案件名称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孙怀照、肖伟荣、赵士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孙怀照;肖伟荣;赵士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09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MA1G302M2W,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SONGJIYOUN。

被执行人孙怀照,男,198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练庄村委潮渚村**。

被执行人肖伟荣,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赵士好,男,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冯瓴乡龚岗村申郢组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怀照、肖伟荣、赵士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6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孙怀照、肖伟荣、赵士好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00元,执行费2900.00元。

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撤回执行申请、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申请执行人亦有权自行处分其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509执12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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