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242号 原告:王红,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喜,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飞龙,男,汉族,1981年9月11日生,住宿州市萧县。
被告:周园,女,汉族,1985年5月16日出生,住宿州市萧县。
被告:合肥航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颍河路以北香江生态丽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HHD037。
法定代表人:周园。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王红与被告孟飞龙、周园、合肥航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专利设计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负担。
审判长 徐 艳 阳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成玮(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