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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佳禾通讯器材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6执96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佳禾通讯器材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佳禾通讯器材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执96号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智,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如意街**6-3。

被执行人: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佳禾通讯器材经销处。

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区沈丹路住宅开发鸿元别墅****。

经营者:马佳,经理。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佳禾通讯器材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6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9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执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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