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1民初字2716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会会长。
被告:无锡市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蠡湖店,,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负责人:王宇岚。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无锡市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蠡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