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86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碧那服装贸易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风里街道长宁路**,注册号350581600720697。
经营者:王丽红。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碧那服装贸易商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