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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黄辉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民初7296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黄辉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黄辉百货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729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黄辉百货商场。

投资人:黄莉云,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黄辉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黄辉百货商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黄辉百货商场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黄辉百货商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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