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民初103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公司编号:2415643,住址: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广丽,女,汉族,1988年7月10日出生,住,住邯郸市武安市/div>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因与被告晋广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19年5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