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140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
被执行人成都小龙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西南交通大学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金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小龙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80000元。
执行中,为便于案件的执行,经研究,将本案指定大邑县人民法院执行。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由大邑县人民法院执行。
大邑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