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60号 原告: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南路维邦奥林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贾国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涉县西之贝火锅餐厅,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涉城镇北关村电厂路。
经营者:陈槐玉。
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西贝公司)与涉县西之贝火锅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元,由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