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647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甲辉,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莉,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甲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