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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爱拉咪服饰有限公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民辖终798号
案件名称青岛爱拉咪服饰有限公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爱拉咪服饰有限公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辖终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爱拉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鞍山二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div>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三段**银港水晶城******法定代表人:王炬。

上诉人青岛爱拉咪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及原审被告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3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爱拉咪服饰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错误,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青岛爱拉咪服饰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青岛市四方区鞍山二路**,住所地在青岛市四方区鞍山二路****楼****由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青岛市四方区被青岛市市北区合并,因此,该案应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之一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长沙市芙蓉区亦为其销售涉案产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根据前述规定,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可以选择向长沙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因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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