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民初7113号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坪山齐民道**宇阳大厦**南。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大志诚手机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白银路****,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符始效,男。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大志诚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丹霞及被告经营者符始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注册商标。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
三、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9类,包括电池等。
四、原告与该商标的关系:原告为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人,授权期限自2017年3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
五、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2018)深盐证字第7106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9月18日,原告代理人在被告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白银路75-1-21号旁一家标识有“华为体验店”店铺内购买了一个“罗马仕移动电源”及获取名片一张,该商品外包装盒及商品上分别使用了“罗马仕”、“ROMOSS”标识。
名片上的授权销售点地址与被告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六、被控侵权商品是否有合法来源:被告否认该商品是其销售。
七、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八、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公证费1100元。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被告当庭确认(2018)深盐证字第7106号公证书的地点是其营业场所。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大志诚手机店未经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许可,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无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有(2018)深盐证字第7106号公证书为证,被告虽否认但并无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其提出未销售侵权商品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大志诚手机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大志诚手机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大志诚手机店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