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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静兰餐馆、孔静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1执377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静兰餐馆、孔静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静兰餐馆;孔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东侧**楼**。

法定代表人朱明。

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静兰餐馆,住所,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三山集镇div>主要负责人孔静。

被执行人孔静,男,汉族,1981年12月3日生,住镇江市。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静兰餐馆、孔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8)苏1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

因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静兰餐馆、孔静住所地均位于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1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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