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2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铁东区创兴通讯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五一路**。
经营者:王兴亚,男,197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文山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市铁东区创兴通讯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105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申请,应予退还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