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852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宝莱顺福眼镜商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南八里庄**北京眼镜城市场****。
经营者:林爱喜,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江西村。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宝莱顺福眼镜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的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630430626.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库存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630430626.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库存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以与北京宝莱顺福眼镜商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