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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佳峰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先进科技新加坡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2民初103号
案件名称大连佳峰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先进科技新加坡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佳峰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先进科技新加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103号原告:大连佳峰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莎莎。

被告:先进科技新加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KongChoonJupiter。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佳峰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峰公司)诉被告先进科技新加坡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佳峰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峰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佳峰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大连佳峰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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