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103号原告:大连佳峰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莎莎。
被告:先进科技新加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KongChoonJupiter。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佳峰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峰公司)诉被告先进科技新加坡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佳峰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峰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佳峰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大连佳峰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