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13号 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路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武汉智权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武汉智权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武汉新龙佳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村。
法定代表人:刘海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湖北袁徐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龙佳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杜肯索斯(武汉)空气分布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