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1366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银高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宝岛食品店,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
经营者:刘海峰。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宝岛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婧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