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40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俊儒文体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安徽大市场六区2094、2095号,注册号340102600435146。
经营者:杨建国。
被执行人:杨建国,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本院在执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俊儒文体用品经营部、杨建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俊儒文体用品经营部、杨建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俊儒文体用品经营部、杨建国银行存款7150元[其中经济损失7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变价、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