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46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燕,女,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亚单,男,该司职员。
被告:汕头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跃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少毅、李婉婷,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欧华寇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经营者吴鑫涛。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名都日化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
经营者马再鑫。
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丰红日化店,,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经营者范国红。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被告汕头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欧华寇化妆品商行、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名都日化商行、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丰红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并定于6月14日公开开庭。
6月14日,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计730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