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148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68286507W。
法定代表人:刘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峰,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鑫泽五金建材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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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古田县城西北侧**万泰广场**楼**店 经营者:林雪兰。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古田县鑫泽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古田县鑫泽五金建材经营部的起诉,是其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
其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鸣鸣 审 判 员 郑 彦 人民陪审员 郑观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陆学宇 书记员彭杨清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