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7民初14267号 原告:厦门南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
法定代表人:陈碧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真,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源,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南讯新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岳湖街**302iv> 法定代表人:项星,总经理。
被告:项星,男,汉族,1996年9月8日出生。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惠,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婷婷,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厦门南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厦门南讯公司)诉被告深圳南讯新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深圳南讯公司)、项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深圳南讯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深圳南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于2019年1月17日裁定驳回被告深圳南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裁定生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真、陈思源、被告项星、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惠、颜婷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南讯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2010年9月28日,经营范围是“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是一家帮助大消费领域企业提供客户资源管理(CRM)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获得多项荣誉,广受业界好评。
原告自2010年成立以来一直使用“Nascent”、“南讯”、以及“Nascent南讯软件”作为企业简称和企业产品标识,并专门委托第三方设计企业和产品logo,同时使用www.nascent.cn作为官方网站对外宣传和经营。
而且原告先后于2014年4月21日注册了“南讯”商标,于2015年5月28日注册了“NASCENT”商标,于2015年6月28日注册了“Nascent客道”商标,其中“Nascent客道”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厦门市著名商标,在业内已经获得广泛的认可和高度评价。
被告深圳南讯新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2日,由被告项星持有100%股权,注册资金100万元,实缴注册资金为0元,经营范围为“网页设计,软件开发,经营电子商务”,在其官方网站www.nancnet.com、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及产品上突出使用“Nancnet南讯”字样,推出了OneCMS内容管理系统,“南讯云”、网站模板、“程序匠”、“云站”等软件服务产品。
原告注册的“南讯”、“NASCENT”及“Nascent客道”商标,经原告的宣传和使用,能够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商标与原告形成特定的联系。
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在字形、读音、字母、含义、颜色等构成要素上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被告注册的“nancnet”域名并在网站经营的行为也与原告域名“nascent”仅有一个字母不同且读音一致,双方经营的又是相同产品,极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项星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厦门南讯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南讯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被告深圳南讯公司立即停止使用“nancnet.com”域名;
3、被告深圳南讯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南讯”字号;
4、被告深圳南讯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
5、被告深圳南讯公司赔偿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0元、公证费5000元;
6、被告深圳南讯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十日,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
7、被告项星对被告深圳南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被告项星在被告深圳南讯公司未出资10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上述1-6项诉讼请求中被告深圳南讯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9、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后原告厦门南讯公司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为:一、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深圳南讯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南讯”字号,停止使用在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和百度百家号以南讯nancent注册的账号;
二、第4项赔偿金额变更为80万元;
三、撤回第8项诉讼请求。
其他的诉讼请求没有变更。
被告深圳南讯公司辩称:一、被告深圳南讯公司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故意,且无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一)被告深圳南讯公司属于善意使用“南讯”字号,主观上没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意图,被告与原告分别于深圳和厦门登记设立,双方均可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各自的企业名称享有专用权。
原告举证证明其具有较强市场知名度的时间是在被告公司设立后的两三年,原告获得的相关证书未经权威机关认可,且多限于福建省厦门市内,被告深圳南讯公司不知道原告的存在。
(二)被告深圳南讯公司只是将“南讯”二字作为公司商号合理使用,并非作为产品标识应用于相关产品上,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深圳南讯公司只是提供相关服务,不属于商标法中所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等商标侵权行为,也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另外,被告深圳南讯公司的官网“nancnet.com”注册于2014年7月17日,早于原告厦门南讯公司“NASCENT”(2015年5月28日核准注册)和“Nascent客道”(2015年6月28日核准注册)的商标,且存在明显差异。
二、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南讯公司赔偿其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善意使用“南讯”字号,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之间分属不同的行业和地域,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项星辩称:一、被告项星并非适格被告,被告项星于2015年1月22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深圳南讯新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认缴资本为100万,于2025年1月1日缴付到位,原告未能证明被告深圳南讯公司的资产与被告项星的资产混同,且未证明公司的资产不够清偿公司债务,不应要求被告项星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告主张被告深圳南讯公司和被告项星侵犯其商标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意见与被告深圳南讯公司的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原告厦门南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经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厦门南讯公司先后注册了以下商标:1、2014年4月21日,注册了第11576483号“南讯”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计算机;
软盘;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
2、2015年5月28日,注册第14394993号“NASCENT”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
计算机软件咨询;
计算机软件维护;
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等。
3、2015年6月14日,注册第14471825号“NASCENT”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计算机;
软盘;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笔记本电脑等。
4、2015年6月28日,注册第14715124号“Nascent客道”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计算机;
软盘;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笔记本电脑等。
2014年3月27日,原告注册的“nascent.cn”域名开始生效并经营使用。
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先后于2017年9月3日入选商务部评选的2017-2018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
于2017年9月被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联合福建省互联网协会评选为福建省互联网企业20强;
2018年,原告被评为“2017中国大数据企业50强”;
2016年12月30日,原告的“Nascent客道”注册商标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等多项荣誉。
经过多年经营和推广,原告的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018年5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8)厦鹭证内字第2693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的代理人曾蓉在网上百度搜索“南讯”字样,第四条搜索链接为“Nancnet南讯|南讯科技”,点击进入链接显示网站域名为www.nancnet.com,网站首页突出使用了“nancnet南讯”、“南讯”字样;
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包括OneCMS、程序匠、南讯云等;
网站宣传使用了“南讯集团”、“超3000家优秀企业已选择南讯”等字样;
网站备案信息为深圳南讯新锐科技有限公司。
登录被告深圳南讯新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微博,微博上突出使用了“Nancnet南讯科技”字样。
2018年6月21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8)厦鹭证内字第3047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的代理人曾蓉通过在手机微信上搜索“南讯”公众号(微信号:nancnet_com),显示账号主体为被告深圳南讯新锐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了“Nancnet”、“南讯”字样,该微信公众号宣传推广网页设计、软件开发等经营性活动。
2018年6月21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8)厦鹭证内字第3047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的代理人曾蓉在网上使用搜狗浏览器搜索“南讯”,第二条搜索链接为“Nancnet南讯|南讯科技”,点击进入链接显示网站域名为www.nancnet.com,网站首页突出使用了“Nancnet南讯”、“南讯”字样;
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包括OneCMS、程序匠、南讯云等;
网站宣传使用了“南讯集团”、“超3000家优秀企业已选择南讯”等字样;
网站备案信息为深圳南讯新锐科技有限公司。
另查,原告提交的发票证明其本案维权支出了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80000元。
再查,被告深圳南讯新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2日,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被告项星,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认缴期限至2025年1月1日,经营范围为:包括网页设计,软件开发等。
被告项星当庭确认尚未缴纳出资。
又查,被告深圳南讯新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nancnet.com”域名于2014年7月17日注册。
被告深圳南讯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注册了“南讯”微信公众号(微信号:nancnet_com),2017年9月28日完成微信认证,该微信公众号的小程序包括名称使用了“南讯”字样,图标为“Nancnet”字样。
2018年9月13日,被告在百度“百家号”进行认证,该百家号所使用的图像为“Nancnet”。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原告推广和宣传资料、相关网页信息、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原告的纳税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及庭审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一是被告深圳南讯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厦门南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是被告深圳南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厦门南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三是被告深圳南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责任大小;
四是被告项星是否应当对被告深圳南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厦门南讯公司主张被告深圳南讯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企业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以及百度百家号上使用了“南讯”、“Nancnet”等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告深圳南讯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网页设计,软件开发等,与原告厦门南讯公司请求保护的第11576483号“南讯”、第14394993号、第14471825号“NASCENT”、第14715124号“Nascent客道”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
被告深圳南讯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企业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使用的“南讯”标识与原告厦门南讯公司第11576483号“南讯”注册商标相同,被告深圳南讯公司使用的“Nancnet”标识,与原告厦门南讯公司的“NASCENT”注册商标、“Nascent客道”注册商标英文部分发音基本相同,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比对,两者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被告深圳南讯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厦门南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深圳南讯公司辩称其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厦门南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使用“南讯”是企业商号的合理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的辩解,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告深圳南讯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企业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多次突出使用“南讯”字样,其官方网站、企业微博、微信公众号系其对外宣传、推广商品和服务的平台,其在宣传、推广过程中突出使用“南讯”字样,客观上起到了标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深圳南讯公司该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原告厦门南讯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其企业名称在行业内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576483号“南讯”商标。
被告深圳南讯公司与原告厦门南讯公司经营范围类似,被告深圳南讯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厦门南讯公司相同的“南讯”字号,且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中多次以“南讯”作为其简称,其行为足以导致公众产生混淆,误以为被告深圳南讯公司与原告厦门南讯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或者错把被告深圳南讯公司当成原告厦门南讯公司,被告深圳南讯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深圳南讯公司使用“nancnet.com”域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南讯公司的“nancnet.com”域名注册于2014年7月17日,原告厦门南讯公司的“NASCENT”商标均注册于2015年,被告深圳南讯公司使用涉案域名在先,原告厦门南讯公司的“NASCENT”商标注册在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深圳南讯公司注册使用该域名具有侵犯原告厦门南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原告厦门南讯公司主张被告深圳南讯公司注册使用该域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意见,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被告深圳南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故原告厦门南讯公司请求被告深圳南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南讯”字号、停止使用在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和百度百家号等以“南讯”、“nancnet”注册的账号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厦门南讯公司请求被告深圳南讯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南讯公司虽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给原告厦门南讯公司的商誉造成贬损或不良影响,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二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因此所得利益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企业的知名度、被告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以及原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由被告深圳南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00000元。
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争议焦点四,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项星作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深圳南讯公司的股东,其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深圳南讯公司,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厦门南讯公司请求被告项星对被告深圳南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撤回第八项诉讼请求,系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四)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南讯新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厦门南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第11576483号“南讯”、第14394993号和第14471825号“NASCENT”、第14715124号“Nascent客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南讯新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南讯”字号,停止使用在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百度百家号以“南讯”、“Nancnet”注册的账号;
三、被告深圳南讯新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南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四、被告项星对被告深圳南讯新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厦门南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150元,两被告承担9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