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2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田瑞珍,女,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代理人:陈玉秋。
被执行人:宁海县益新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滨海工业区。
负责人:高达。
关于田瑞珍与宁海县益新电器厂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执行款21250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2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田瑞珍,女,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代理人:陈玉秋。
被执行人:宁海县益新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滨海工业区。
负责人:高达。
关于田瑞珍与宁海县益新电器厂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执行款21250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