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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润州区农家汇农产品超市、孙建队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1执373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润州区农家汇农产品超市、孙建队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润州区农家汇农产品超市;孙建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

被执行人润州区农家汇农产品超市,,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黄山南路**香格里拉大酒店**主要负责人孙建队。

被执行人孙建队,男,汉族,1978年3月7日生,住镇江市。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润州区农家汇农产品超市、孙建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7)苏1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

因被执行人润州区农家汇农产品超市、孙建队住所地均位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1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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