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33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佳瑞食品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阿陀社区325省道旁的鸿福超市(农商银行阿陀支行旁边)。
经营者:魏庆河。
被告:昌乐继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阿陀村农商银行西50米的鸿福超市iv> 法定代表人:魏庆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佳瑞食品商店、被告昌乐继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