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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昌乐佳瑞食品商店、昌乐继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民初33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昌乐佳瑞食品商店、昌乐继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昌乐佳瑞食品商店;昌乐继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33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佳瑞食品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阿陀社区325省道旁的鸿福超市(农商银行阿陀支行旁边)。

经营者:魏庆河。

被告:昌乐继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阿陀村农商银行西50米的鸿福超市iv> 法定代表人:魏庆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佳瑞食品商店、被告昌乐继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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