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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式盈、林月英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04刑初442号
案件名称张式盈、林月英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式盈;林月英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04刑初4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式盈,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章超凡,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汝霞,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月英,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小学文化,经商,家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厉佳特,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9〕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式盈、林月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标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式盈及辩护人章超凡、被告人林月英及辩护人厉佳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张式盈、林月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擅自加工标注商标标识“”“”“”的多种型号开关、插座并销售。

期间,以人民币2.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单价销售VRS426/10USL型五孔插座和VRS31/2/3B型一开双控开关,以3.5元的单价销售VRS32/1/2C型二开双控开关和VRS33/2/3A型三开双控开关,以3元的单价销售VRS426/15CS16A型三孔插座和K8/31VTL型电视插座,以2.5元的单价销售K8/T01型电话插座,以4.5元的单价销售K8/C01型电脑插座,以4元的单价销售K8/C01/TV型电脑电视插座,以2.8元的单价销售K8/426/10CSL型五孔插座,以1.5元的单价销售防水盒。

至案发时,上述产品已销售数额共计9170元。

2017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式盈、林月英的上述加工场所及位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三处仓库现场,共查获擅自使用商标标识“”的VRS426/10USL型五孔插座10280个、VRS31/2/3B型一开双控开关3000个、VRS32/1/2C型二开双控开关3500个、VRS33/2/3A型三开双控开关1250个、VRS32/TV型电脑电视插座1580个、VRST01型电话插座1320个、VRS426/15CS16A型三孔插座1250个、K8/31VTL型电视插座2100个、K8/T01型电话插座2200个、K8/C01型电脑插座1000个、K8/C01/TV型电脑电视插座2400个、K8/426/10CSL型五孔插座4500个、空白面板2100个,擅自使用商标标识“”的A6/426/10USL型五孔插座3000个、模块4800个,擅自使用商标标识“”的功能件2800个、包装袋3100个、包装盒630个、外包装箱30个,擅自使用商标标识“”和“”的产品说明书4600份,以及防水盒2000个、半成品中板4800个、产品合格证38500个。

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不是TCL-罗某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或其授权企业产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四处被查获的插座、开关、空白面板、功能件、防水盒及半成品中板共计53880个,价值265613元(其中33480个按照同型号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89763元,其余20400个经鉴定价值175850元)。

另查明,第G775833的注册商标“”和第G778657号注册商标“”均系法国罗某公司(LEGRANDFRANCE)所有,有效期限均为自201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9日,核准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包括活动插座、插头、开关、延时开关等。

法国罗某公司(LEGRANDFRANCE)授权其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TCL-罗某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等行使相关权利。

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TCL集团公司,2002年7月19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3月14日至2009年3月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变压器(电)、集成电路,插头,插座及其它接触器、稳压电源、电子报警器、电池等。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授权TCL-罗某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在开关、插座等相关产品上独家使用TCL文字及图形商标。

经比对,涉案物品使用的相关商标标识图形、字母与上述注册商标标识“”“”完全相同,与注册商标标识“”基本相同,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案发后,被告人张式盈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作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式盈、林月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王某、江某、陈某的证言;

人员档案、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送(销)货单、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清单、未授权声明、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授权书、商标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

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式盈、林月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式盈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月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式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7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月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7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已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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