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申30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华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芙蓉路**鸿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剑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继风,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伟安,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华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伟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市华文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