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6023号原告深圳市蓝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凹背社区大富工业区**硅谷动力智能终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N。
法定代表人孔祥国。
委托代理人陈俊舒,广东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威斯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深圳市名优工业产品展示采购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529。
法定代表人罗小煊。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蓝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威斯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深圳市蓝印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蓝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