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终79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乐湖南兴福联便利店,经营地址长乐市。
经营者:高孝章,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乐湖南兴福联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上诉人长乐湖南兴福联便利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