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33号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梁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
法定代表人:刘建发。
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东诚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法定代表人:李海培。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下花园东诚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