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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同林胶粘剂厂、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民终437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同林胶粘剂厂、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同林胶粘剂厂;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欧西森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终4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同林胶粘剂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长合屯。

经营者:郭仁林,男,汉族,1966年3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东风村委会勒流港集约工业开发区**地块。

法定代表人:何玉富,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江门市欧西森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鹤山市共和镇泮坑小学球场**iv>法定代表人:黎兴,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哈尔滨同林胶粘剂厂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江门市欧西森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7日向上诉人哈尔滨同林胶粘剂厂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哈尔滨同林胶粘剂厂逾期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哈尔滨同林胶粘剂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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