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138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被执行人:深圳市晋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曹伟。
申请执行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晋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