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478号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33713589。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泽平,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斌,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泽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黄秋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智足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