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355号原告: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红崖子乡)。
法定代表人:李法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那风换,女,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
原告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那风换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